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仍利用加油卡充值代付形式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某某在与刘某聊天中得知网上有个“好兼职”,只要买卖加油卡就能赚不少钱,无业在家的刘某某顿时心动不已。在刘某的牵线搭桥下,刘某某结识了上家,开始做起了“兼职”。

刘某某用本人及家人的名义实名办理、购买了多个支付宝账户,用于注册淘宝账号。按照上家的指示,他登录账号进入充值中心界面,点击“优惠加油”,输入从上家购买的加油卡号等信息,支付方式选择代付,然后将生成的支付宝代付二维码上传至上家提供的第三方平台。平台客服在赌客需要充值赌资时,将上述支付宝代付二维码发给赌客。之后,刘某某再向上家出售上述“加油卡”,并收取高额提成。

据刘某某回忆:“干了几天我就感觉不对劲,加油卡代付的金额都是500元、1000元、2000元三种面额,数额如此固定,我怀疑是赌博团伙让赌客往代付的加油卡里充值。”但是面对上家给出的高额提成,因有外债在身,刘某某抱着侥幸心理,明知违法依旧没有收手。经核对,截至2021年5月,刘某某获利1.25万余元。

经审查,7月26日,金州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