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12月6日,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伍某、柴某非法狩猎致使王某触电身亡一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伍某、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赔偿王某近亲属10万元。

7月14日晚,伍某、柴某二人约同村的王某到西峡县西坪镇圣后湾村纸坊沟山坡上,用电网捕获野味。摸排确定野猪出没地点后,三人接通电瓶和自制的变压器连接电网,藏身隐蔽处“守株待兔”。不一会儿,一头野猪触碰电网被电晕。就在三人商量抬上野猪回家时,王某建议“再多打几只”。于是,三人又继续等待,一直守到次日凌晨。天快亮时,王某自告奋勇前去查看是否捕到猎物,没想到因误碰电网身亡。

伍某、柴某见状,急忙把王某抬回家中,并与王某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王某近亲属报案。经专业机构鉴定,王某系触电身亡。

11月12日,该案被移送到西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伍某、柴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猎一头野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两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