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齐鲁晚报 □江德斌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粤明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25.8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

案件并不复杂,潘粤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所以遭到没一罚一的处罚,实则咎由自取。此案的意义在于提醒明星名人,应该爱惜名气,谨慎选择代言产品,不要为赚钱而违反法律。须知,明星违法代言不仅得不偿失,还折损个人形象。

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所以,保健品不能作为药品的替代品,也不得宣传治疗功效,否则就属于虚假广告。而此次潘粤明不仅违规代言保健品,所拍摄的视频和图片,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涉嫌虚假广告,后果更为严重。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可见,潘粤明这次违法代言保健品,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受到“禁业三年”的处罚,代言一则广告只有几十万元收入,但是“禁业三年”,就完全没了代言收入,名气不能变现商业利益,损失大焉。显然,这才是威力巨大的“杀手锏”,对明星不啻当头一棒。

明星拥有大量粉丝,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外,顺势做商业代言广告赚钱,乃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是,代言广告要精挑细选,应做到对品牌和产品的严格考察与把控,避免发生违法代言的情况。

近年来,一些明星被曝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个人形象,导致名声一落千丈,还遭到了法律制裁,甚至被行业封杀,辛苦打拼多年,全部付诸东流。对于这些教训,明星应当爱惜自己名气,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做粉丝眼里的好偶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