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烟台日报

海阳法院善意执行促涉企案件执行和解

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企业厂房腾空有困难,法院灵活执行促和解。2018年12月,上海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青岛某公司租赁上海某公司位于海阳市核电工业园区的厂房等建筑物,租金每年100万元,约定合同租赁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

租赁合同届满后,合同自行终止,上海某公司通知青岛某公司腾空厂房并交付案涉房屋,经多次沟通未果,上海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青岛某公司付给上海某公司租金2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腾空案涉厂房并交付予上海某公司,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判决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租金,仍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由青岛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公司。2022年6月27日,二审判决生效,后青岛某公司在自动履行期限内未能及时腾空案涉厂房。2022年9月2日,上海某公司向海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青岛某公司履行租金支付和厂房腾空义务,交付案涉厂房。

海阳法院于申请当日进行了执行立案,第一时间进行了网络查控,对该案中涉及的金钱给付义务标的2万余元及时进行了冻结扣划。对于厂房腾迁问题,案件承办法官于立案当日即前往案涉厂房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厂房现状,并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释明其应当履行的厂房腾空义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沟通以及现场调查发现,该案涉厂房内目前存放着青岛某公司大量在造的大型机械设备,短时间内完成腾空工作确有困难,而另一方面,案涉厂房的腾迁工作涉及到海阳某重点工程一千余名建设员工的住宿安置问题,若该问题无法解决,则会影响到该工程的建设。为使该案得到妥善处理,承办人先后3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共同商讨和解方案,努力实现既解决该工程建设员工的安置问题,又尽量保证不影响青岛某公司的正常经营实现稳步腾迁。最终,经过多次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将厂区内的第一、第二栋楼及第三栋楼的一层在2022年10月20日前全部腾空,保障建设人员入住,其余部分厂房于2023年5月6日前完成腾空,期间由青岛某公司按照年租金100万元向上海某公司支付租金,若超期未完成腾空,则按照年租金150万元向上海某公司支付。从立案到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仅用时5天,便促成双方执行和解。

疫情之下,企业经营不易,为寻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海阳法院多举措强化司法助企,在涉企案件执行方面,始终遵循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正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资产,采取扣押财产权证、就地查封、限制转移等“活封”“活扣”的控制措施,最大限度保证企业正常经营。